2015年9月16日星期三

申請變更登記相關注意事項



(1)名稱的變更。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工商登記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注冊資本的變更。變更注冊公司登記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在報紙上登載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3)經營範圍的變更。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4)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5)住所的變更。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變更住所跨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登記機關將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登記機關。
(6)類型的變更。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文件。有限責任變更為股份有限,應符合《法》規定的股份有限的條件;反之亦然。
(7)分立、合並的登記。因合並、分立而存續的,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並、分立而新設立的,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合並、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公司設立後申請登記,提交合並協議和合並、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在報紙上登載合並、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8)分的登記。設立分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分的登記機關准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應當自分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的《營業執照》到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分被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的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的《營業執照》。登記機關准予注銷登記後,應當收繳分的《營業執照》。
(9)法人申請變更登記須遞交的文件、證件:
①由法定代表人營業登記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②依照《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決定;
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章程的,應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申請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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